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家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家簡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家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