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 原告
- 劉OO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為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立賢律師
- 被告
- 劉OO
- 被告
- 劉OO
- 被告
- 劉OO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皓智律師
凌正峰律師
陳儷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重上字第102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嗣該院改分為113年度重上字第430號,下稱系爭事件)為本件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本件訴訟於系爭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系爭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重上字第430號為實體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476號裁定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3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76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115年8月18日電話記錄在卷可參,本件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