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許慧娟
- 原告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8號 抗 告 人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74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費及抗告理由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亦有明定。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復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繳抗告費,於抗告狀亦僅記載抗告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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