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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信滿

抗告人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拍賣抵押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74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費及抗告理由書。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亦有明定。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復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繳抗告費,於抗告狀亦僅記載抗告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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