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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508號

改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曹惠玲

抗告人
謝淑慧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謝春慧間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15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抗告狀,然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抗告費,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50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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