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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樺陳囿辰鄧雅心

上訴人
呂李寶玉
被上訴人
楊恩豪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8號被告楊恩豪因詐欺刑事案件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343頁)。經查,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18號判決被告楊恩豪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佐卷可考,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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