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呂李寶玉
- 被上訴人
- 楊恩豪
- 訴訟代理人
-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8號被告楊恩豪因詐欺刑事案件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343頁)。經查,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18號判決被告楊恩豪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佐卷可考,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