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上列原告與寶頡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65,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