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邱智永、劉信一、謝萬雄
- 原告宇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林建中、建中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李佳芬、陳長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宇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智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被 告 陳林建中(或名林建中、陳建緯) 被 告 建中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信一 被 告 李佳芬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被 告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 被 告 陳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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