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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連士綱

原告
宇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智永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被告
陳林建中(或名林建中、陳建緯)
被告
建中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信一
被告
李佳芬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被
被告
告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
被告
陳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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