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0號
- 原告
- 宇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智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正豪律師
- 被告
- 陳林建中(或名林建中、陳建緯)
- 被告
- 建中投資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信一
- 被告
- 李佳芬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被
- 被告
- 告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萬雄
- 被告
- 陳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