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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蘇茂雄
被告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1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85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雖未補正,惟嗣已於112年1 月19日補繳裁判費,是本院於112年1月30日以原告未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命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即有未合,爰將該裁定撤銷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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