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童軒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1號 上 訴 人 童軒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柏毅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