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游信興
- 相對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488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