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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怡親

上訴人
劉益文
被上訴人
邱正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游舜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2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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