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54號
- 上訴人
- 陳彥暉
- 被上訴人
- 廖士吟
- 訴訟代理人
- 柏仙妮律師
- 被上訴人
- 簡瑞偉
- 訴訟代理人
- 江承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