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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5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宋泓璟

抗告人
林義龍即秀朗診所
相對人
莊財統即中一醫事檢驗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112年度訴字第285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5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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