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55號
- 抗告人
- 林義龍即秀朗診所
- 相對人
- 莊財統即中一醫事檢驗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112年度訴字第285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85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112年度訴字第285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