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晴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二、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倘債權人為原告,提起確認被異議債權分配額受領權不存在之訴,仍應以原告勝訴時,較原分配表所能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自非以被告之債權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被上訴人即債權人主張剔除後可增加受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2,667元,故據此核定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2,16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