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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容妤

上訴人
即被告
曹晴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二、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倘債權人為原告,提起確認被異議債權分配額受領權不存在之訴,仍應以原告勝訴時,較原分配表所能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自非以被告之債權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被上訴人即債權人主張剔除後可增加受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2,667元,故據此核定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2,16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9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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