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51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梅櫻
- 訴訟代理人
- 謝銘仁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百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251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百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