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號
- 上訴人
- 洪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欽松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5,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欽松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5,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