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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7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翠琪

上訴人
黃春梅
被上訴人
周永昌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7日112年度訴字第82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利益計算應為新臺幣(下同)619萬3,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7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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