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3號
- 上訴人
- 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銘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宜臻、江信瑯、江信毅、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8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宜臻、江信瑯、江信毅、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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