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孫銘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宜臻、江信瑯、江信毅、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