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6號
- 上訴人
- 陳梅
居nicolaus otto straße 000000 linden ,Germany
吳家毓(陳初枝之繼承人)
黃明珈
黃明柔
黃明琦
陳顥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雅徽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5,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