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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李國賢
原告
陳嘉雄
原告
邵馨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被告
張慧琪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第1頁第14至15行 113年5月22日 113年7月12日 2 第3頁第12行 新北市仙宮段 新竹市仙宮段 3 第3頁第21行 新北市仙宮段 新竹市仙宮段 4 第4頁第29行 系爭雙方段 系爭雙峰段 5 第6頁第19行 於陳嘉雄名下 於陳威志名下 6 第7頁第29行 於陳嘉雄名下 於陳威志名下 7 第9頁第7行 新竹市寶山鄉 新竹縣寶山鄉 8 第9頁第31行 新北市仙宮段 新竹市仙宮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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