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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即原告張艷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富田

特別代理人 許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8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據上訴人於起訴時陳明為新臺幣(下同)618萬6,400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618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萬3,4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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