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張艷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富田
特別代理人 許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8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據上訴人於起訴時陳明為新臺幣(下同)618萬6,400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618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萬3,4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