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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 上訴人
    蕭莊美桂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王尚開王江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蕭莊美桂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被 上訴人 王尚開 王江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30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及繳費單已於114年4月23日、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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