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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趙悅伶
  • 法定代理人
    陳庭郁

  • 原告
    林宗逸
  • 被告
    張淑華鴻加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原 告 林宗逸 被 告 張淑華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起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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