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 原告
- 林宗逸
- 被告
- 張淑華
- 被告
-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庭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起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