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陳思翰
- 上訴人熾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蔡伯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熾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 被 上訴人 蔡伯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2號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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