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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劉漢成
原告
劉萬琳
原告
劉志忠
原告
劉進祥
原告
劉財泉
原告
劉雪梅
原告
劉金雄
原告
謝阿麥
原告
劉建麟
原告
劉美芳
原告
劉美惠
原告
劉萬得
原告
劉坤州
原告
劉惠欣
原告
劉穎娟
原告
劉秋香
原告
劉淑敏
原告
劉淑賢
原告
劉素梅
原告
劉國榮
原告
劉國城
原告
劉國順
原告
劉雲麗
原告
劉雪霞
原告
劉珮筠
原告
劉淑美
原告
劉淑華
原告
張至任
原告
張育霖
原告
張至壯
原告
張麗珠
原告
張麗菁
原告
張方椿
原告
張詠瞬
原告
張靖如
原告
張玉湄
原告
張雅淳
原告
張仕毅
原告
張仕謙
原告
張翠桂
原告
劉憲光
原告
劉臻利
原告
劉燕雲
原告
劉燕玉
原告
劉燕金
原告
劉沈春
原告
以上46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庭伊律師
複代理人
賴翰立律師
原告
王聖舜律師即劉寶來之遺產管理人 (臺北○○○○○○○○○)
原告
陳翼卿
原告
張如賢
原告
張瑜娟
原告
張瑜芬
原告
張嘉玲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劉忠明 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0樓之0
張世勲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號之0

陳美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張方樁」記載,應更正為「張方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4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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