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朱慧真
- 原告陳清華即多樂食品行、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陳清華即多樂食品行 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 已於112年11月2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台幣) 001 瑞穎(股)公司陳柏峯 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 112年7月10日 111,240元 PN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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