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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聲請人
張雅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楊萬超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萬超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新台幣(下同)75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楊萬超向本院聲請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112年度金字第379號審理在案,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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