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萬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2年度金字第3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