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8號
- 上訴人
- 廖再興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國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