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撤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長賢
- 即原告
- 林長霆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宏文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林汝田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4年7月10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