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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0號

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董宗珊即財團法人黃氏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之清算
聲請人
代理人
羅云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黃氏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黃氏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第二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黃氏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
    (下稱黃氏基金會)之董事長及清算人,因黃氏基金會捐助
    章程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於民國111年2月7日修正,而黃氏基
    金會於111年5月23日決議解散,依上開捐助章程規定,黃氏
    基金會解散後賸餘財產分配單位多達25間,更明定每間單位
    之分配金額,依捐助章程第十二條規定,總賸餘財產分配金
    額已達新臺幣(下同)3,200萬元,且未有清償債務後,若
    賸餘財產不足,應分配之金額得按比例減少之概括條款,惟
    黃氏基金會自解散後,目前賸餘財產僅剩約2,900萬元,且
    部分基金會已未運作,與基金會董事決議行善用意不符,聲
    請人無法依上開捐助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分配賸餘財產,而
    有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
    之必要處分情事,黃氏基金會遂於113年4月1日召開董事會
    ,經清算人、出席董事及監察人以多數決決議修正捐助章程
    如附表所示,且上開修正條文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病不違
    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原為黃氏基金會董事長,於黃氏基金會解散後擔任
    清算人,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及本院112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
    定附卷可稽,又聲請人因黃氏基金會賸餘財產不足,於解散
    後無法符合捐助章程第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亦無清償債務
    後,若賸餘財產不足,應分配之金額得按比例減少之概括條
    款之規定,當屬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且核其捐助章程
    第二條及第十二條修正內容(詳見附件),與財團法人之設
    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
    就此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0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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