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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映如李昭融趙悅伶

上訴人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李政宏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3年7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以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乙情,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88號、第167號裁定均駁回聲請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屬實,是上訴人要難以上開書狀為由,並據此主張其無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4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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