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陳佳齡

  • 上訴人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御軒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4號 上 訴 人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被 上訴人 御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判決就本訴部分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2萬3,735元 本息,反訴部分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66萬8,500元本 息,上訴人均不服,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於本訴部分為82萬3,735元,於反訴部分為66萬8,500元,是本訴訟標的金額金額應為149萬2,235元【計算式:本訴部分82萬3,735元+反訴部分66萬8,500元=149萬2,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馥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