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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邱映琁
被上訴人
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棟坤
訴訟代理人
劉旂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詳本院卷第15至16頁)。是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為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40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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