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欣立
- 被告
- 游青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妏憶
邱千砡
詹博宇
王詩婷
謝騰飛
黃薏文
蔡佩蓉
蔡靖慧
林聖倫
胡洳姍
王鈺婷
蔣少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8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萬1,12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