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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王玲櫻

抗告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抗告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耀彬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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