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祐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祐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承霖即茶咖飲料店、許秀茵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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