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文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3號 原 告 李文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泰工程行、建泰鐵工廠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84,850元(計算式:工資補償936,000元+醫療費用100,000元+ 失能給付218,430元+住院照護補助127,200元+特休出勤工資 214,500元+勞退差額288,720元=1,884,8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711元),經核工資補償、特休出勤工資及勞退差額之1,439,220元部分(計算式:936,000元+214,500元+288 ,720元=1,439,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屬於 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71元(計算式:15,256元×2/3=10,171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40元(計算式:19,711元- 10,171元=9,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如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獲准時,可暫時免繳納第三項的裁判費,但應先向本院陳報已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後如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時,即須依第三項說明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