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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1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71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温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5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27,825元,及其中本金121,969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帳款尚餘127,825元及其中本金121,96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1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98元 志強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新臺幣16130元 温志強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101041元 温志強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171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