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黃春發、黃雪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債 權 人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債 務 人 黃雪嬌 江玉山 廣帛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書豪 一、債務人黃雪嬌、江玉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廣帛不銹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黃雪嬌、江玉山與廣帛不銹鋼有限公司其中任一人已為給付後,另一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黃雪嬌、江玉山與廣帛不銹鋼有限公司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