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3號
- 債權人
- 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其購買貨品,詎債務人就其應給付債權人之貨款中無故逕自扣款共新臺幣415,397元,因債務人無法說明逕自扣款之理由,故請求債務人返還等語。惟查債權人提出之相關文件僅能釋明債務人曾開立進貨扣補、促銷陳列費之發票予債權人,尚無法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僅於113年4月29日具狀提出由其製作之債務人溢扣款項明細表,另主張本件扣除債務人已返還之部分,債務人尚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27,305元等語,然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核其文件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