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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856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聲請人
李玉虎

李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玉虎、李玉婷分別係被繼承人李玉龍之弟、妹,被繼承人李玉龍於民國113年8月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李玉龍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係被繼承人李玉龍之弟、妹,被繼承人李玉龍於113年8月8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李玉龍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李玉龍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被繼承人之女李郁屏,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李玉龍之女李郁屏為繼承人,則被繼承人李玉龍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85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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