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696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甄漪

受罰人 即

相對人
彭文淦

上列相對人彭文淦與聲請人李佳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文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受罰人即相對人彭文淦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3年7月1日調解期日到場,該通知業於113年5月17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罰人亦於113年5月27日前往集賢派出所領取該調解開庭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電話紀錄在卷為證。受罰人雖於113年6月27日具狀表示受罰人不諳法律,而希望給予時間以利受罰人前往尋求相關法律資源等語,此有家事陳報狀在卷可稽,然本院家事紀錄科於113年6月28日上午始收受受罰人之陳報狀,距調解期日,扣除假日後,僅於6月28日下午及調解期日當日上午,本院已不及為調解委員於同時段再行安排其他案件,並送達通知書予其他案件之當事人。再者,受罰人收受調解通知後至調解開庭之日相隔有一個月以上之時間,受罰人應有相當充裕之時間尋求相關法律資源之協助,受罰人雖表示給予時間已利受罰人尋求相關法律協助後,本院未有通知受罰人取消開庭等客觀舉措,則於離婚事件乃強制調解事件,卻因受罰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無從循求家事調解程序發揮專業、實效功能,達成迅速、妥適解決兩造紛爭,也無從於家事調解程序中實質上進行一定程度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使調解委員、書記官及錄事等相關人員為調解程序所為各事前準備已成徒勞,虛耗司法有限資源,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696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