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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映如謝宜雯李昭融

聲請人
高梓晴
相對人
朱國禎

李春惠

李冠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40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朱國禎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及新北市樹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9-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汽車、股票等財產,收入又不固定,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之人,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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