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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劉容妤

  • 原告
    來金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來金龍 代 理 人 楊子莊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算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1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連同聲請人本人,共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另請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進行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程序。 三、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 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提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若為法人,應詳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說明聲請人是否還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說明借款之時間、內容(包含何時?分幾次借?每次借多少錢?有無加計利息?),並請務必提供與民間債權人間之借款相關證明,如借款契約、借據等】。 五、請提出記載完全之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 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六、請陳報更生聲請前2年迄今之財產、收入,就收入部分,請 依照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辦理,並列表說明其項目、 金額及內容。另請仔細說明民國111年「麗正國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元,是何緣由?聲請人在此公司之地 位?另請提供「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 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若薪資以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七、請如實陳報聲請前2年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若為租屋,須提供歷次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若有同住人員分擔租金之情形,並請說明分擔方式,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2年內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其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尤其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保險契約,請務必向該保險公司申請解約後所能獲得多少金額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九、若於聲請前2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 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請一併陳報於本院。 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請提出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並就 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若仍為打零工或以現金領取,陳報方式同項次「六」打零工相關陳報方式。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汽車、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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