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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鄧雅心

聲請人
葉洋辰即葉薰熾

非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1,2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21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22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22人×10份×51元=11,220元);亦應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協議書等)。
三、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
    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
    說明: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㈢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
    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㈣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四、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有記載民間債權人焦經國、大舜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陳英傑、陳文彬、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國賢、財福當鋪及周虹君。請說明聲請人與前開民間債權
    間借款之時間、內容(包含何時?分幾次借?每次借多少錢
    ?有無加計利息?),並提出借據、本票、繳款明細等相關
    債權資料。另聲請人記載有民間債權人楊傑凱,固據提出借
    據為憑,然細究該紙借據,其上僅有聲請人之簽名,並未經
    債權人簽名及蓋章,則債權人是否確有合意與聲請人成立消
    費借貸契約?有無實際交付該筆借款予聲請人?請聲請人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並說明聲請人借貸該筆款項之原
    因及用途為何?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21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
    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9年度及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上
    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勿以影本代替)
七、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
    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
    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所載,聲請人於新力陽國際有限公司擔任股東,現是否仍為
    該公司之股東?又上開公司目前是否有在營業?若有歇業或
    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並提出
    聲請人對上開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另請聲請人再提
    出自112年1月起至112年12月之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到院
    供參。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除領取老年津貼外,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
    得結構及數額(若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
    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僅提出切結書代)。併說明
    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十、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均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標準計
    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等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目前」之每月必要生活
    支出,是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即依新北市政
    府所公告之110年、111年、112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之1.2「
    概括全部」為計算?若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依上開標準
    計算,則不再另計伙食費、水、電費等。
 ㈡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即應詳列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
    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
    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
    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
    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
    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
    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
    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
    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⒈伙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⒉水、電費:請提出「近2年」每期水、電及瓦斯費用單據,並
    說明有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
    金額。
 ⒊交通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提出近2年每月交通費
    單據。
 ⒋房租費:提出近2年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並說明有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
    分擔金額。
 ⒌管理費:請提出相關證據。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
      逐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
      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
      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
      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
      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
      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
      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
      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
      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
      、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
      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
      ?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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