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侑榛
代理人
陳盈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何宣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謝智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蔡侑榛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第1 項、第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7日以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56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聲請人雖提出清償期數72期,第1 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 元,第13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0,000元,清償總額672,000 元之更生方案,惟因債務人之長子、次子年約21、20歲,其分階段之更生方案未達消債條例第64條之1 盡力清償之標準,經要求調整更生方案,債務人之收入每月降至27,000元,並刪減扶養費支出,雖提出每期清償9,094 元,清償總額654,768 元之更生方案,但因收入驟降,且新更生方案低於前次方案之清償金額,經函請提出身體無法負荷致收入減少之相關文件,債務人僅泛稱因血壓偏高患有暈眩症,醫師建議暫時休息及注意工作不要過量,並經代理人表示不願意修改更生方案,對本院依職權轉入清算程序沒有意見等語,此有本院債權表、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本院函文、債務人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憑。是以,因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亦難認已盡力清償而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依法本件即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參酌債務人於司消債調卷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記載,債務人名下並無恆產,考量清算亦需清算程序費用,進行清算程序非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人,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已於113年3月15日上午10時整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