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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千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彭樺沛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送達代收人
劉彥廷 住○○市○○區○○街000號0樓帳務管理部(風險管理處)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應受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胡家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林欣宜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何衣珊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理人
王秋翔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丁駿華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彭樺沛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人因同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總額已超過新臺幣(下同)187,927元(283,323-95,396),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應得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5頁)。

㈡本件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不免責前,有固定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35,987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452,664元後,仍有餘額283,323元,而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分配95,396元等情,亦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8號裁定認定在案(見本院卷第25-33頁),足見債權人尚有187,927元之差額(計算式:283,323元-95,396元=187,927元)未受分配。又聲請人主張其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且上列各該金額合計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聲請人應清償之最低數額187,927元,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亦據其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匯票為證(見本院卷第37-69頁),並有各債權人之陳報狀、陳述意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143頁),足認聲請人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聲請人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187,927元×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已受清償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86,801元 13.55% 25,464元 25,464元 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84,734元 18.35% 34,485元 34,485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5,766元 7.52% 14,132元 14,132元 4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77,422元 1.43% 2,687元 2,687元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421元 3.30% 6,202元 6,202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2,161元 5.80% 10,900元 10,900元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1,948元 3.63% 6,822元 6,822元 8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97,176元 8.01% 15,053元 15,053元 9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6,555元 1.98% 3,721元 3,721元 10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4,145元 3.41% 6,408元 6,408元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63,709元 6.13% 11,520元 11,520元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75,635元 2.21% 4,153元 4,153元 13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28,349元 13.08% 24,581元 24,581元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444,941元 11.61% 21,818元 21,818元  總計 12,449,763元  187,946元 187,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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