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樺沛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行正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送達代收人
-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0樓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送達代收人
-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 債權人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豐賓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送達代收人
- 劉彥廷 住○○市○○區○○街000號0樓帳務管理部(風險管理處)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送達代收人
- 鄒永展 應受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胡家綺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林欣宜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代理人
- 何衣珊
- 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蘭芬
- 代理人
- 王秋翔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丁駿華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代理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彭樺沛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人因同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總額已超過新臺幣(下同)187,927元(283,323-95,396),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應得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5頁)。
㈡本件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不免責前,有固定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35,987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452,664元後,仍有餘額283,323元,而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分配95,396元等情,亦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8號裁定認定在案(見本院卷第25-33頁),足見債權人尚有187,927元之差額(計算式:283,323元-95,396元=187,927元)未受分配。又聲請人主張其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且上列各該金額合計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聲請人應清償之最低數額187,927元,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亦據其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匯票為證(見本院卷第37-69頁),並有各債權人之陳報狀、陳述意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143頁),足認聲請人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聲請人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187,927元×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已受清償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86,801元 13.55% 25,464元 25,464元 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84,734元 18.35% 34,485元 34,485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5,766元 7.52% 14,132元 14,132元 4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77,422元 1.43% 2,687元 2,687元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421元 3.30% 6,202元 6,202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2,161元 5.80% 10,900元 10,900元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1,948元 3.63% 6,822元 6,822元 8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97,176元 8.01% 15,053元 15,053元 9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6,555元 1.98% 3,721元 3,721元 10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4,145元 3.41% 6,408元 6,408元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63,709元 6.13% 11,520元 11,520元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75,635元 2.21% 4,153元 4,153元 13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28,349元 13.08% 24,581元 24,581元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444,941元 11.61% 21,818元 21,818元 總計 12,449,763元 187,946元 187,9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