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李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坤鎔
- 被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4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而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第77條之15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故本訴與反訴本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僅於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時,反訴始不另徵收裁判費。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432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88號於113年6月5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其代理人,已確定),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原審判決准許被上訴人請求之新臺幣(下同)43萬9,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法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