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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劉容妤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文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3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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